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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历史违建空置现象
发表时间:2018-08-01     阅读次数:     字体:【

近日深圳发布的历史性违建补缴市场评估地价可转为商品性质消息引发各界热议。有媒体解读,据此新政“小产权房可转正”;也有专家解读深圳不存在“小产权房”,仅有住宅用途的历史违建。

7月27日,深圳市规委和深圳市法制办联合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产业类历史违建既可先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再转为商品性质,也可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仅能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其中,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需补缴50%的市场评估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需补缴全额市场评估地价后方可办理商品性质。

针对上述不同解读,房地产专家陈宝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产业类历史违建与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与传统意义的小产权房无关,两者都属于政府补贴形式。前者属于城市有关产业用地,根据意见稿只需要补缴部分土地出让金就能够变成商品性质的。

“2002年我国推动土地招商化制度,在此之前都是通过协议,而产业类历史违建与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可以变成大产权。赋予产业类历史违建与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商品性质,是一种尝试,对于深土地财政、政策与土地制度变化影响不大。另外变为商品性质后便于登记,便于归类产权类型;而补缴50%或者全部市场评估地价也是从市场化角度,解决深圳乃至全国大量此类房产空置化现象,推动上述历史违建直接入市。”陈宝存强调。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博士也表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由城市居民购买的住宅类建筑。国家部委已多次就“小产权房”处置问题作出严正声明。深圳市经过1993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全市土地已经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转变。因此,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占用的土地性质不同于国家层面的“小产权房”。法理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从法律层面对深圳市历史违建做出了明确定义,“因此,深圳市仅有‘住宅用途的历史违建’,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

美联物业全国研究中心总监何倩茹认为,这是让此类集体用地合理合法地变成商业用地的一个方法。通过处理产业类历史违建,可以明晰土地使用权,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增加商业用地的面积,缓解用地不足的情况,促进工业区升级改造和产业转型发展,破解产业空间不足等制约深圳城市发展的问题。对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处理,有利于解决公共基础设施缺口大、实施难等城市发展突出问题,促进解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土地遗留问题,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补齐民生短板提高民生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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